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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宣傳“買3領4”被罰!不得以買贈形式銷售這些藥

發(fā)布日期:2021-11-23   來源:醫(yī)藥網   瀏覽次數:0
核心提示:促銷是時下各商家最熱衷且有效的銷售手法。藥店也不例外。通過會員制的設立,藥店的促銷手段也是越玩越溜,諸如會員卡積分兌禮品

“促銷”是時下各商家最熱衷且有效的銷售手法。藥店也不例外。通過會員制的設立,藥店的促銷手段也是越玩越溜,諸如“會員卡積分兌禮品”“買藥送食用油”“會員日專享8.5折”等紛紛用上。
 
  在不少藥店,店內隨處可見“回饋會員驚爆價”“買藥贈驚喜”等字樣的海報,海報上還列出一些打折藥品及特價藥品的名稱,以此吸引顧客購藥。實際上,當中有些促銷活動已經屬于違法行為。
 
  買3領4?一藥店遭警告
 
  近日,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東亭分局聯合藥械科查處了一起買藥贈藥違法案件。
 
  根據舉報線索,東亭轄區(qū)內有一零售藥店存在銷售藥品時買贈藥品行為。執(zhí)法人員至現場檢查,當事人藥店內銷售的部分甲類非處方藥采取買藥贈藥的方式銷售,貨架上有買贈標識。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以買藥贈藥的方式銷售甲類非處方藥的違法行為。依據《藥品流通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東亭分局給予該藥店警告行政處罰。
 
  監(jiān)管部門指出,贈藥行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和危害性:價格較高,有一定的迷惑性。通常情況下,藥店的贈藥一般只針對價格偏高和銷售量低的藥品。
 
  過度購藥,造成浪費。贈藥一般會設置超過正常使用數量的一次性購買量,利用部分消費者的 " 圖便宜 " 心理,引導消費者多購買,達到藥品促銷目的。
 
  容易發(fā)生用藥差錯。這里的用藥差錯是指在藥物治療過程中,患者或消費者不適當地使用藥物,會造成患者損害事件。因為很多贈藥是甲類非處方藥,沒有醫(yī)囑或不在藥師的指導下,患者或消費者憑自身經驗自行繼續(xù)服用藥品,容易發(fā)生用藥差錯。
 
  在11月12日,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官網掛出的《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中,對于零售企業(yè),《意見稿》再次強調不得以買藥品贈藥品或者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
 
  像上述案中提到的“買三領四”的做法,在藥店中并不少見。
 
  《中國醫(yī)藥報》曾報道過這樣一則處罰:浙江省湖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的執(zhí)法人員在開展檢查時,在一家藥店發(fā)現店員存在違規(guī)促銷藥品行為,該藥店店內一張海報上赫然寫著“××牌參芪阿膠膠囊限時優(yōu)惠,買二贈一”……起初,執(zhí)法人員并沒有太在意,畢竟藥店也要順應市場經濟,有些保健食品做促銷也是常有的事??僧攬?zhí)法人員順手拿起一盒“××牌參芪阿膠膠囊”一看,卻發(fā)現了問題。
 
  原來,該品外標簽上印有紅色OTC標識(即甲類非處方藥),《藥品流通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yè)不得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顯然,該藥店的做法已經違反上述規(guī)定。
 
  該行為屬于以買藥品贈藥品的方式向公眾贈送甲類非處方藥,違反了《藥品流通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相關規(guī)定。此外,執(zhí)法人員還提醒該負責人,藥店經營場所的藥品促銷信息很容易變成“廣告”。而我國法律法規(guī)對藥品廣告有專門的審查要求,廣大藥店經營者應當主動了解并遵守相關規(guī)定。
 
  制作買贈廣告也要小心謹慎。2019年內蒙古自治區(qū)官方通報的一則處罰就給藥店經營者提了個醒。
 
  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紅山區(qū)消協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在市內某藥店看到店內懸掛的活動廣告,內容是“預存600元,贈送600元藥品,再送10公斤裝大米一袋”,消費者認為預存600元可以買藥,還能再獲得600元的贈藥,感覺活動力度很大,就交錢預存了600元錢??僧斚M者領取了贈送的藥品和大米后,被藥店銷售人員告知預存的600元相當于辦理了會員資格,可以享受此次活動,不能再用于購買藥品。
 
  消費者認為藥店廣告內容有欺騙消費者行為,果斷進行了投訴,要求退回預存的600元錢或允許用預存的錢購買藥品。經消協工作人員調查,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藥店廣告內容確實存在著歧義,有誤導消費者成分,遂對藥店經營者進行了約談,指出了藥店廣告內容中存在的問題。最終在消協的調解下,藥店經營者認識到錯誤所在,同意根據廣告內容,在不索取已經贈送物品的同時將消費者預存的600元錢退還給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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